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小,905,201305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90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許恒毅
被 告 胡宗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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