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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521號
原 告 李家治
輔 佐 人 王澄枝
被 告 高福松
訴訟代理人 高福倨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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