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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222號
原 告 許宗傑
被 告 詹巧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八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被告具狀聲請調查證據,關於原告是否已清償票款,關於仍有查明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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