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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2712號
原 告 李振堂
被 告 普立邁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宗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四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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