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簡,3137,2014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137號
原 告 廖昱翔
訴訟代理人 沈孟賢律師
賴俊睿律師
被 告 高書傑
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律師
林幸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出資事件,原定民國103年5月16日下午4時宣判,茲因當日為法官之公假日,爰延展宣判期日為103年5月23日下午4時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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