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簡,3862,201305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3862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莊正暐
楊雅如
被 告 輪達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唐根炎
法定代理人 陳玟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中「被告應給付原告」及第二項「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依原告之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