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簡,4118,201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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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北簡字第4118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蘇訓儀
被 告 李林叔娥(即李吉男之繼承人)
李政道(即李吉男之繼承人)
李政憲(即李吉男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5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30日下午5 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1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幸華
書記官 薛德芬
通 譯 簡心怡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後︰

主 文

被告李林叔娥、李政道、李政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伍仟玖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柒拾元由被告李林叔娥、李政道、李政憲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被告以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伍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李林叔娥、李政道、李政憲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李林叔娥、李政道、李政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5,859 元,及其中105,967 元自民國94年6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 %計算之利息;

嗣於102 年5 月16日行言詞辯論程序時,捨棄違約金3,000 元,減縮該項聲明為被告李林叔娥、李政道、李政憲應連帶給付原告112,859 元,及其中105,967 元自94年6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71 %計算之利息,參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先予敘明。

三、原告主張訴外人李吉男於92年1 月7 日間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用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惟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全數繳清信用卡帳款,違反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15條3 項之規定,應加計自各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該筆帳款結清日止,以年息19.71 %計算之遲延利息。

再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6條第1項之規定,持卡人未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延付款者,除應依前條約定給付循環信用利息外,另應給付違約金。

詎訴外人李吉男迄94年4 月尚積欠原告112,859 元(含消費款94,452元、預借現金11,515元、已到期利息6,892 元),雖經催討,被告仍不還款,而其中本金105,967 元應自94年6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71% 計算之利息未為給付,又訴外人李吉男已於94年2月13日死亡,繼承人李林叔娥、李政道、李政憲未為拋棄或限定繼承,爰依信用卡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請求,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四、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

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97年1 月2 日修正前之民法第1148條規定甚明。

經查,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消費繳息總查、消費明細表等件為證,而被告等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又訴外人李吉男已於94年2 月13日死亡,而被告李林叔娥、李政道、李政憲並未聲明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有戶籍謄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函及繼承系統表在卷可佐。

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信用卡契約及繼承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 記 官 薛德芬 法 官 王幸華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 段000 巷0 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22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150元
合 計 1,3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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