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簡,4271,2013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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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北簡字第4271號
原 告 李宗奭
被 告 帝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𡟀秋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北簡字第427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2日下午4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4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明輝
書記官 劉曉玲
通 譯 林素先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2,1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23638號損害賠償假執行強制執行事件中,提出聲明異議狀陳稱:債務人溫𡟀秋(即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並無出資額可扣押,公司資產已不足以清償負債,現正辦理停業清算中:::等偽述,並於收受強制執行命令後,向臺北市政府申請公司解散登記,試圖規避償責,違反強制執行法、公司法、損壞債權、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刑溝法,爰依侵權行為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之答辯:伊公司是因為經營不善才解散的,伊對原告之債權並未有何侵權行為,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於法無據;

原告至多僅得提起確認債務人溫𡟀秋對伊之出資額存在之訴,始符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

且另案的案件尚未確定,還在上訴中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聲明異議狀、臺北市政府函各1件為證。

並經本院調取101年度司執字第123638號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卷審核屬實,其主張雖非無據。

惟被告否認有何侵權行為,並以上詞置辯。

四、按假執行之強制執行程序雖不因債務人就本案上訴而停止,惟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既有明定,足見強制執行程序之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本得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此為強制執行法賦予該第三人之權利。

如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執行法院通知後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同法第120條第1項亦有明定。

而查,被告除於101 年12月14日提出上開聲明異議狀陳稱以債務人溫𡟀秋(即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並無出資額可扣押,公司資產已不足以清償負債,現正辦理停業清算中等情外,已先於同年11月14日另提出聲明異議狀陳稱以債務人對第三人(按即被告)並無薪資債權存在等語(見上開執行卷內被告提出之該聲明異議狀),而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本不必然有領取薪資,是被告以其法定代理人即債務人溫𡟀秋對伊無薪資債權存在,而具狀聲明異議,既屬依上開規定所為之權利之行使,自尚難遽認為侵害原告之債權;

至被告雖另以溫𡟀秋亦無出資額可扣押,而另行具狀聲明異議,惟既亦屬依上開規定所為之權利之行使,原告如對於該異議認為不實時,雖得於收受執行法院通知後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確認債務人溫𡟀秋對被告之出資額存在之訴,始符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惟亦難以此即認為被告為有侵害其債權。

況被告所陳報伊公司資產已不足以清償負債,現正辦理停業清算中,亦據原告提出臺北市政府准予申請解散登記函1件在卷可稽,益證被告確實已依法解散申請登記。

是原告即得依清算程序之規定行使其債權,其債權亦不因之而消滅,其利息亦因本得計算至清償日止而難認有何損失可言。

此外,原告復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有何侵權行為,其主張因為被告虛報債務人沒有出資額可以扣造成伊有所損害,被告為執行程序中的第三人於收到強制執行命令後解散公司,導致伊扣不到20萬元,為有侵權行為云云,自難認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既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有何侵權行為,其主張難認有據,被告否認有侵害原告債權之行為,則屬可取。

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及法定利息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本件訴訟費用為裁判費,金額確定為2,100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劉曉玲 法 官 張明輝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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