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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443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游禮文
張宇君
張婉若
被 告 蔡岳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八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士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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