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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4494號
原 告 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北本文彥
訴訟代理人 李哲宇
被 告 毛震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慧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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