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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4534號
上 訴 人 林宜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十四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伍仟玖佰捌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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