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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4803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黃于珍
被 告 王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現住新北市○○區○○里○○路○段00○0號3樓,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區○○路○段 00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前段之規定、應由台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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