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簡,4836,201305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483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鴻瑩
被 告 蔡德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筱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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