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簡,5458,2013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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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458號
原 告 運通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聰賢間返還牌照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交付車牌號碼000-00、261-A3、635-A3號之牌照各兩面、行照各乙枚,按渠請求之內容及金額,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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