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簡,5466,2013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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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466號
原 告 黃煒竣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宗翰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依買賣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等情。

查本件屬財產權訴訟,依首揭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起訴時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為準。

是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經有鑑定資格之鑑價公司所為之鑑價資料(鑑定格式以提供法院執行處者即可,一般鑑定價格約新臺幣(下同)4,000 元內,如超逾該金額,請先與本院確認)或其他足以證明其交易價格之證據,原告應依請求權利範圍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於扣除先前所繳納之裁判費1,880 元後,補繳本件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另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不得以之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併予敘明。

二、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0 巷00弄00號最新建物登記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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