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簡,5733,2013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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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733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福池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8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461元(扣除已繳納之500元,尚需補繳43,9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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