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簡,5780,201305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780號
抗 告人 即
原 告 趙志琦即大設計工作室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奎瑞斯企業有限公司、溫建文間請求給付報

酬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九日本院移轉管轄
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八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