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簡,6042,201305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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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042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煒盛實業有限公司、林以忞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1,48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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