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簡,6470,201305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470號
原 告 謝 萍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金屬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柒拾叁萬伍仟陸佰伍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貳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貳拾陸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