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簡,6525,2013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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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525號
原 告 王從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達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邱士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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