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簡,6557,2013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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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557號
原 告 朱林書豪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悠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及陳妤婷發支付命令,惟悠登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陳妤婷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玖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3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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