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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86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子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車輛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萬柒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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