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簡聲,98,2013052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董巽金
相 對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7日所為之小額民事裁定,依原告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 裕融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前揭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17日所為之102年度北簡聲字第98號民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00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