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補,184,2013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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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184號
原 告 范黃錦玲
訴訟代理人 沈以軒律師(法扶律師)
陳文祥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益潔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係因請求給付工資而涉訟,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是本件原告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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