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補,195,2013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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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195號
原 告 姚成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沅、葉文璞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
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64,000 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41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附表:
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前段(遷讓房屋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0,000元(計算式:每月租金22,000元×12 月÷10%=2,640, 000,依土地法第97條第1項所定之房屋租金最高額限制反推);
訴之聲明第1項中段(給付租金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24,000元;
訴之聲明第1項後段則係以一遷讓房屋之訴,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附註:
土地法第97條第1項
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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