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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207號
原 告 陳仲彥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陳俊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伍拾萬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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