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北補,215,2013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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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215號
原 告 蔡昌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聲明就請求確認系爭債權金額即利息計算之起迄日,並據以計算上開利息總額,提出計算明細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利息債權已屆消滅時效完成,確認利息債權不存在。」

等語,惟原告上開聲明並未表明該等債權金額利息計算之起迄日,致本院無從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則依首開法條之說明,爰以裁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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