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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補字第231號
原 告 許火鍊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品商城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拾貳萬零陸佰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柒仟玖佰叁拾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台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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