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2,司北消債調,46,2013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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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北消債調字第46號
聲 請 人 余梅芳
代 理 人 吳茂榕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元誠第二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相 對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相 對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同法第15條亦有明文。

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聲請人之戶籍地及住所地分別位於新北市○○區○○街000號6樓及新北市○○區○○路00號7503室,有聲請人民國102年5月17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稽,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由聲請人住、居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於法不合,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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