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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38號
上 訴 人 唐秀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忠孝幸福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資遣
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玖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肆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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