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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北小字第202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君佩
陳偉介
吳燕蘋
被 告 楊承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三年度重簡字第二二三號裁定移送前來,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ꆼ仟貳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壹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
二、陳述略稱:ꆼ緣被告楊承剛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向原告申請貸款,最高訂約額度為新臺幣(下同)三十萬元,由被告簽立國民現金申請書乙紙,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如有遲延履行時,自應繳款日起依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付遲延利息,另被告每動用一筆借款時,須繳納一百元之提領費,被告如未依約清償本金,無須原告事先通知或催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ꆼ又被告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持系爭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清償,逾期清償者,應給付原告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ꆼ詎料被告對貸款部分自九十二年五月三日起即未依約還款,尚積欠本金七萬三千二百九十七元及其利息與遲延利息;
對信用卡部分至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止共計消費二萬二千一百四十四元未依約償還,其中本金為一萬九千四百四十六元,依雙方約定被告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國民現金卡申請書影本一件、國民現金綜合約定書影本一件、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一件、國民現金貸款融資查詢一件、信用卡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一件、歷史帳單查詢一件及被告戶籍謄本一件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程序方面:ꆼ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規定:「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
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
但專屬於他法院管轄者,不在此限。」
;
又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規定:「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
經查,本件台灣新北地方法院一○三年度重簡字第二二三號裁定以合意管轄之理由,將本件移送本院,固然有違前揭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的規定,然該裁定經合法送達,未經抗告而確定,本院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規定即受羈束,不得再為移送管轄之裁定,而應自為審判,合先敘明。
ꆼ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應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國民現金卡申請書影本一件、國民現金綜合約定書影本一件、信用卡約定條款影本一件、國民現金貸款融資查詢一件、信用卡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一件、歷史帳單查詢一件及被告戶籍謄本一件為證,經核對相關證物原本無訛,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七萬三千二百九十七元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利息;
請求被告給付二萬二千一百四十四元及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三條之三、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7 日
書 記 官 吳純敏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第一審公示送達登報費 70元
合 計 1,07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ꆼ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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