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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2374號
上 訴 人 紀錫芬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孫谷瑩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3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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