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2420號
原 告 葉文煌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曉婷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