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3,北小,2478,20141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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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2478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 告 劉邦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

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目前戶籍地係遷移至臺中市西屯區戶政事務所,顯然其目前所在不明,但其最後住所地係在臺中市西屯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宜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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