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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309號
原 告 凱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龍獻
訴訟代理人 蔡裕爵
蘇啟偉
被 告 宏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麗玉
訴訟代理人 陳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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