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3,北保險簡,3,2015082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保險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姝晰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15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於簡易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亦有適用。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4 年7 月21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

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至104 年8 月10日止即已屆滿。

而上訴人延至104 年8 月12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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