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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53號
原 告 連濤
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灝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壹萬叁仟柒佰伍拾叁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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