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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53號
原 告 連濤
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選任律師)
被 告 英屬維京群島商灝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馨葦
訴訟代理人 蘇德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1月26日下午3時1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被告應補正下列事項:㈠何時收到原告103年2月8日新莊郵局第000118號存證信函?㈡原告之個人獎金、團體獎金如何計算?並提出相關規定準則。
㈢超時或超休之時數如何計算?並提出被告公司之工作規則或相關規定。
㈣每月為原告提繳退休金金額為何?至原告離職止,共提繳金額為何?㈤提出按團客預計抵達時間所製作之時間表即「班表」。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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