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3,北勞簡,57,20150828,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勞簡字第57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湘宜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統一佳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秀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之不合法情形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4年5月8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繳,已先後於同年5月18日及7月27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詢問簡答表附卷可稽,其上訴自屬不合法,爰依前開規定,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 巷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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