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177號
原 告 柯怡安
訴訟代理人 柯耀興
被 告 王德興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9日所為之宣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第二行「訴訟代理人柯櫂興」,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柯耀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宣示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香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