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3,北小,352,201404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352號
原 告 孟秀仁
被 告 冠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律師
複代理人 張竹君律師
張湘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6 月17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秀貞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附註:原告應陳報起訴前曾否就新北市○○路000 號17樓之1 房屋請求被告為給付,並檢送請求或催告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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