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3,北簡,3946,201508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39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政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底崇倫、黃玉姣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80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