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3,北簡,3946,201508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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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39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玉姣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1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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