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3,北簡,9607,201705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960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林志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0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附表編號2之小額信貸計息本金「24萬2,183元」,應更正為「24萬2,137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