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勞簡,1,201508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逸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元,應徵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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