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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國簡字第2號
被 告 外交部
法定代理人 林永樂
訴訟代理人 王歧正律師
鄭惠宜律師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又當事人與外國人間之訴訟,答辯狀應對外國為送達者,當事人除提出中文之答辯狀外,並應依該外國之語言提出與答辯狀內容相符之譯本,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詹五郎與被告外交部間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詹五郎於訴訟程序中過世,被告聲明由其法定繼承人阮氏鸞、詹明勳、詹宇晨、詹淑娥承受訴訟,其中原告阮氏鸞為越南國人,茲限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本件答辯狀繕本之越南文譯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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