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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683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林欣瑩
被 告 楊怡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九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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