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小,1956,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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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北小字第195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姜立方
被 告 黃聖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4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伍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1月19日18時許,駕駛車號0000-00號小客車,在臺北市市民大道、中山北路口,往東迴轉道前,因倒車不當,撞擊由原告承保、訴外人詹博凱所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理賠必要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29,200元(含工資3,750元、烤漆9,490元、零件15,960元),爰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車輛之修復費用等語。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9,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

四、經查,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汽車險賠款同意書、行車執照、駕駛執照、汽車保險卡、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估價單等為證,並有本院依職權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調閱之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等資料在卷可稽,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

五、按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91條之2 前段定有明文;

故被告對其使用車輛所生侵權行為,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另依行政院所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除運輸業用以外之其他業用汽車之耐用年數為5 年,本院爰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採定率遞減法計算系爭車輛之折舊。

查原告請求修復系爭車輛費用29,200元,其中工資3,750元、烤漆9,490元、零件15,960元,業據提出估價單、統一發票為證,揆諸首揭規定,其中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費用,應予扣除。

而依行政院所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 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應折舊 369/1000,系爭車輛自出廠日103年8月起至發生車禍日104年1月19日止,已使用約6月,據此,該車扣除折舊後之零件費應為13,015元(計算方式如附表),加上工資3,750元、烤漆9,490元,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車輛修復費用應為26,255元。

六、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6,25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10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部分之請求,則非有據,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 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裁判依據: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然因原告敗訴部分係本院職權適用折舊之規定,且原告請求未逾最低裁判費所對應之訴訟標的金額,爰由被告負最終賠償地位等情狀,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之規定,定由被告負擔全部訴訟費用,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莊書雯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 巷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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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5,960×0.369×(6/12)=2,945第1年折舊後價值 15,960-2,945=13,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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