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小,2079,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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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2079號
原 告 王俊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姿伶、葉添財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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