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小,2206,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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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220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李怡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查大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車服務中心台北市分中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伍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
並應補正「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車服務中心台北市分中心」之組織設立證明,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誤載組織名稱,應併予更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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